加盟连锁店解除协议时注意竞业限制

发布时间:2014-05-16 14:08:51



小李想开家便利店。他觉得采用加盟某大超市形式,一方面可以省去自己店铺的摆设、装潢;另一方面可利用大超市的品牌,扩大自己门面店的生意。故小李加盟了一家超市连锁店。经营了一段时间后,小李发现这家超市的配货不规范、并且配送货品价格高于其他批发市场,生意一直惨淡。后来,小李与该超市解除了加盟协议。但转行也不知道做什么,故仍一直经营该便利店。该超市获悉后,在与小李协商未果情况下,将小李告到法院,诉称小李违反了竞业禁止义务,要求停止侵权,赔偿损失。

 
所谓竞业限制,就是依照法律的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,权利人可以要求义务人在一定的期限内不得从事与自己的营业相同、类似或相关的营业,即有权限制义务人针对自己的竞争行为。在特许经营合同解除之后,原加盟者与特许者间竞业禁止的不正当竞争纠纷则较多。这是因为很多加盟者在特许经营合同期满后,仍继续从事与特许者相同的行业,从而形成不正当竞争。上述故事中,小李与该超市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,小李的行为违反了竞业禁止的限制,故法院支持了该超市的诉讼请求。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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